我国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测度与影响因
我国要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全国各地区各民族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基本达到一致,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目前距离这一目标究竟还有多大差距,是政府比较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各地区间社会事业处于非均衡发展状态,这一方面归因于区位与资源禀赋的差异,使得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另一方面在于长期以经济增长的政绩考核标准,使得对社会事业发展重视不够。近年来随着各地区发展差距的不断拉大,政府间对社会事业的财政投入也存在较大的差距,表现在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基础设施、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准确地测度这一差距,采取有效政策措施,推进我国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对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鉴于此,本文运用熵权TOPSIS方法对我国287个市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进行了测算,在此基础上,测度了各省份基本公共服务的基尼系数与均等化水平,并从供需的角度分析了提高我国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重要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的路径选择和对策建议,为政府制订区域协调发展与共享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一、文献回顾
基本公共服务实质是指政府提供的保障公民基本需求和权利的最低层次的普遍化产品与服务。国外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研究伴随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亚当·斯密(1776)在《国富论》中提出公平提供公共服务是国家的义务与职责,承认政府应提供最低限度的公共服务,也就是说,由于社会公众对公共产品的需要才导致政府的产生,在亚当·斯密将公共支出与市场失效联系起来后,[1](P.89)穆勒对政府活动的适应范围进行了分析。他们在强调政府应对市场放任自由的同时对于某些产品和服务需要由政府提供,由此从政府职能角度提出了对公共产品的阐释,对公共产品功能进行了分析。[2](P.67)萨缪尔森(1954)在《公共支出的纯粹理论》中指出了公共物品的两个本质特征,即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他所定义出的公共产品主要是指纯公共产品。[3]基于现实社会的大量存在,布坎南(1965)认为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还存在准公共物品,其具有非排他性或只具有非竞争性的特性。[4]E·S·萨瓦斯(1987)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内涵和概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界定。[5](P.128)总的来看,国外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研究是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公共管理和服务供求实践的反映与总结,反映了理论对实践发展的印证与呼应。国内关于基本公共服务的研究主要倾向于从公民需求、民生与公民权利三个方面来阐释:丁元竹(2006)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应该是满足人的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6]孙旭宁(2014)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应该是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7]乔俊峰(2014)认为基本公共服务是保障社会公民基本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公共产品与服务。[8]
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的直接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基本公共服务对于不同地域、不同资源禀赋社会公众的无差别待遇,是提高全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共享水平的重要表现,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力保障。布坎南(1950)从“财政剩余”的视角提出了公共服务均等化思想,[9]托宾(1970)在“特定的平均主义”理论中强调到政府应提供一视同仁的公共产品与服务,[10]约翰·罗尔斯(1971)是首次将理性原则运用于对公共事务思考并系统阐述了社会正义理论,[11](P.322)萨瓦斯(1978)从多个视角研究了公共服务公平的概念,[12](P.86)阿马蒂亚·森(2006)从学理上对理性、自由、正义、公平、不确定性等概念做出解释和分析。[13](P.5)国内学者还重点围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意义、测度、配置标准以及实现机制等内容展开了理论与实证研究。安体富和任强(2007)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包括结果相等与机会相等,均等化标准需要经历一个从最低标准托底保障到中等水平的平均标准再到相等标准的结果均等三个阶段。[14]汤学兵(2009)认为要实现我国区际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制基础与基本公共服务评估监督体系。[15]曾红颖(2012)指出推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关键在于均等化标准的设立,运用因素法构建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支出与收入标准体系,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16]武力超等(2014)运用基尼系数对我国各省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行了测度。[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