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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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并明确国家对科学技术财政投入比例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赵晨曦

8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就《科学法》修订草案进行集体审议。和技术进步法。

《科技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的基本法。与会代表普遍认为,修改稿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我国科技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战略方针。总则、基础研究、科技人员等章节的修订,有利于充分释放科技创新的潜力和活力,充分调动和保护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同时,与会代表还提出了修正基础研究问题、完善财政投入体系、增加科技人员股权、分红等激励方式的建议。

建议加大对基础研究人员的资助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泉,加强基础研究已成为各方共识社会各界。修改稿 还增加了“基础研究”一章。在杨志金委员看来,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基础研究经费占社会研究发展经费总额的比例较低。这种现状不利于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和发展原创科技成果。他认为,基础研究应该以中央政府为基础,地方政府为辅。他建议完善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制定,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次立体基础。研究经费制度由中央、地方统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安排预算,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领先技术研究的投资支持。

基础研究投入大,周期长。很难立即与市场对接产生收益。在罗保明委员看来,地方政府或企业这样做的内在动力不足,资金投入必须得到国家的支持。 .他建议,国家财政应为法律基础研究提供支持和保护。

袁思委员注意到,在修改稿的基础研究章节中,第一资源人才涉及的不多。修改稿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和队伍建设。

“我一直在做一个自然科学基金,有一个多年没有突破的问题,就是人事基金比例很小,劳动力比例很小成本非常小。”袁斯指出,在一些国家,人头费占资金比重很大,我国从未取得重大突破。建议在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后增加“增加对基础研究人员的资助”。

建议增加和明确国家财政投入比重

《科技进步法的修改要体现国家意志》和人民的期望。要明确投资的比例和相应的规定。”许彦豪委员指出,修订稿与时俱进做了很多改动,但财政投入没有变化,“应该高于”等提法还比较模糊。不利于科技投入刚性增长,财政投入需要更加明确规范。

修改稿第二十三条提出,国家财政要逐步增加对基础研究和技术的投入。提高全社会研发经费的比例,对此,包鑫和委员建议是否可以在法律中明确提出基础研究占全社会研发经费的比例,如不少于多少,这样更容易操作。

刘秀文委员指出,修改稿第七十九条保持了金融科技投资联动机制。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一般不采取将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或GDP挂钩的做法。通过联动机制确定某一领域财政支出总量标准,对于保障相关领域财政投入、促进相关领域发展在特定发展阶段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导致了财政支出结构固化,相关指标增加。等等。从根本上讲,要对科技领域需要财政保障的具体支出项目设定支出标准或受益条件,按照具体支出标准计算预算资金投入要求。和公式。建议将修改稿第七十九条第二句修改为:“国家财政用于科技支出的增长速度与国家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基本持平。”

建议完善科技人员股权激励方式。

技术人员是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修订稿规定了对科技人才的激励措施,有利于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增强科技人员的获得感。杨志金认为,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科技人员权益相关规定,建议明确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原则,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自主权,保障科研人员权益。合理合规使用科研经费。同时,应明确规定对成果转化有贡献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股权或现金收益。

贾廷安委员还建议,在第六章科技人员部分,增加对科技人员实行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措施,以激发创新活力。科技人员的创造力。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明确了完善技术持股、股权期权等激励方式,建立和提高知识产权收入科技成果分配机制。这些指示和决策安排的精神应转化为法律规定,体现在科技进步法中。

来源:法治日报-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