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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实务问答

为了便于广大会计人员学习会计准则,加深对企业会计准则内容的理解,财政部收集了实务中反映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问题,组织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开展研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现汇编发布。

今后,我们将继续收集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问题,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解答,不定期以问题解答的形式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发布,供广大会计人员学习参考。

Q35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规范的债务重组方式中,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时,权益工具包括什么?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这里的权益工具,是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体现为股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实务中,有些债务重组名义上采用“债转股”的方式,但同时附加相关条款,如约定债务人在未来某个时点以某一金额回购股权,或债权人持有的股份享有强制分红权等。对于债务人,这些“股权”可能并不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从而不属于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还可能协议以一项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复合金融工具替换原债权债务,这类交易也不属于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的债务重组方式。

Q36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哪些形式?

政府补助主要形式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此外,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Q37

财务报表应当如何列报比较信息?

通常情况下,企业列报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至少包括两期各报表及相关附注。当企业追溯应用会计政策或追溯重述、或者重新分类财务报表项目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的规定,企业应当在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中列报最早可比期间期初的财务报表,即应当至少列报三期资产负债表、两期其他各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注。其中,列报的三期资产负债表分别指当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期期末(即当期期初)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上期期初的资产负债表。企业首次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或新租赁准则,按照上述准则的衔接规定,对因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的,应当对首次执行当期的财务报表的本期数或期末数按照《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附件2的报表项目列报,对可比会计期间未调整的比较数据按照《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附件1的报表项目列报。同时,为了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企业可以增加列报首次执行上述各项新准则当年年初的资产负债表。

Q38

“让渡表决权”和“拖卖权”条款是否构成间接义务,从而使相关金融工具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中金融负债的定义?

假设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债务人的股权投资,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个时点可以询问债务人的母公司是否愿意受让该股权,如果债务人母公司不同意,债权人有权要求:(1)让渡表决权,即母公司让渡对其子公司股东会表决权给债权人,从而失去对其子公司的控制,但享有的利润和净资产份额不受影响;(2)拖卖权,即债权人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时,有权要求母公司跟随其按相同比例以公允价格出售所持子公司的股权给第三方,并收到股权转让对价。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的,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例如,企业可能在显著不利的条件下选择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而不是选择履行非金融合同义务或交付自身权益工具。通常情况下,在债务人的母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如果能够判断不会在显著不利的条件下选择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上述“让渡表决权”和“拖卖权”不构成间接义务,不应因存在上述条款认为相关金融工具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