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2月19日
黑龙江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推动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统筹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末,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农田建设需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再作相应调整。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遵循事权清晰、权责匹配;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年度预算的编制,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指标,指导监督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含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田建设补助资金预算按规定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建立健全本级资金管理制度。按照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必要的农田建设资金,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市县在中省补助基础上,兼顾本级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努力提高资金筹集能力和项目建设水平。
(四)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田建设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编制、项目的组织实施、日常监督管理、项目验收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建立健全市县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七条 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八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用于高标准农田及农田水利建设。
第九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土地平整;
(二)土壤改良;
(三)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
(四)田间机耕道;
(五)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
(六)农田输配电;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十条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所需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及施工支出,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以及必要的项目管理费等。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更不得用于其他部门实施农田项目的配套支出。
第十一条 各地应按从严从紧的原则,在省下达的农田建设补助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按农田建设项目中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据实列支,中央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据实列支;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可按不高于1%据实列支。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田建设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检查验收、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管理方面的支出,设区的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经费由市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