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答复李书福等代表:将统筹研究车辆购置
财政部网站10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681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披露了财政部答复李书福等14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将车辆购置税由中央税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的建议”的具体内容。
财政部在成文于8月21日的《答复》中表示,车辆购置税是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收,从税种属性看,确实更适合作为地方税或中央地方共享税,目前作为中央税主要考虑:一是能够更好地与国家整体交通建设规划相衔接。目前我国公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突出,建设和养护任务依旧艰巨。作为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车辆购置税作为中央税,更有利于适应国家整体交通建设规划,为推进交通强国提供有力保障。二是车辆购置税收入地区间分布不均衡。2016-2019年全国车辆购置税收入约1.3万亿元,东、中、西部地区占比分别为53%、25%和22%;车辆购置税转移支付支出为1.1万亿元,东、中、西部地区占比分别为16%、19%和65%。如果将车辆购置税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将减少转移支付资金规模,相当于将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增量部分转移给了东部地区,既不利于转移支付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不利于全国公路建设和养护正常发展。
同时,财政部在《答复》中指出,将车辆购置税按适当比例用于汽车企业新技术研发以及促进汽车消费,也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的精神和《预算法》第二十二条“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等有关规定。
下一步,财政部在《答复》中强调,中央财政将根据地方税体系建设情况,综合考虑税基流动性、收入成长性、征管便利性等因素,结合代表建议统筹研究车辆购置税收入归属问题。同时,在保持现行财政体制规范统一的前提下,通过加大转移支付等方式,缓解地方政府“三保”支出压力,并加大对城市道路、停车场、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领域技术研发投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