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地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将启 首选国防外
财税改革重头戏--中央与地方间财政关系调整,迈出重要一步。
8月24日,中国政府网正式披露《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勾勒出2016年~2020年央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路线图, 今年将率先在国防、国家安全、外交、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启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经历了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分灶吃饭”、包干制,再到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变化,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逐渐明确,特别是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体系框架。
但是,新的形势下,现行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还不同程度存在不清晰、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
《意见》将之归纳为: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场调节或社会提供的事务,财政包揽过多,同时一些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承担不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中央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承担,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地方没有担负起相应的支出责任;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规范;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
《意见》称,这种状况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利于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与建立健全现代财政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积极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根据《意见》,此次改革坚持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即明确中央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适度加强中央政府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维护中央权威。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最大限度减少中央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加强区域内事务管理的优势,调动和保护地方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具体划分央地事权和支出责任原则上,《意见》综合考虑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实现权责利相统一、激励地方政府主动作为、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
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方面,《意见》称,要适度加强中央的财政事权,逐步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国防公路、国界河湖治理、全国性重大传染病防治、全国性大通道、全国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使用和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
同时,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要逐步将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农村公路、城乡社区事务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主要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
另外,减少并规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要逐步将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科技研发、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粮食安全、跨省(区、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等体现中央战略意图、跨省(区、市)且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
此外,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比如,在条件成熟时,将全国范围内环境质量监测和对全国生态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的生态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
在完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方面,《意见》称,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地方的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
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等,可以研究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并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或以中央为主承担支出责任。
另外,《意见》还提出,加快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此次《意见》还给出了相应的保障和配套措施,比如,明确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的处理,完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等。
《意见》给出了改革的时间表:
2016年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研究制定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选取国防、国家安全、外交、公共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率先启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时,部署推进省以下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