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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长解读预算法实施条例,有7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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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长解读预算法实施条例,有7大变化

第一财经2020-08-21 13:31:49

作者:陈益刊 责编:刘展超

时隔5年,预算法实施条例终于落地,相比原条例有较大变化,影响几十万亿元财政资金管理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2015年新预算法最重要的配套法规,《条例》影响着四五十万亿元财政收支管理,备受市场关注。

8月21日,财政部部长刘昆发表《认真学习贯彻预算法实施条例 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一文,详解修订后的《条例》相比1995年老《条例》呈现的7大变化。

变化一: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政府预算体系更加清晰完整

政府预算有“四本账”,分别是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2015年修订后的新预算法的一大亮点,是将这“四本账”均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不过一些收支概念等并未界定清晰。

这一问题在《条例》中得以解决。此次《条例》规定了四本账的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解释了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各项收入概念,明确了四本账如何衔接等。

“上述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增进政府预算体系内各本预算之间的有效衔接。”刘昆说。

变化二: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政府预算最终都体现各个部门预算之中。为了落实预算法确定的全口径预算管理的基本理念,《条例》要求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刘昆表示,这在规范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支的同时,进一步做实“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的管理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另外,《条例》还要求,部门预算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所对应的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变化三: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债务风险

新预算法建立起了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适度举债。为了防风险,近些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加快构建。此次《条例》则对预算法关于政府债务管理规定予以细化和明确,并与现有成功的改革举措相衔接。

比如,《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应当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等。

刘昆表示,上述规定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强各方面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促进经济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变化四: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强化全流程管理

预算执行涉及各个部门之间配合,新预算法对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有相关要求,而《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关键是强化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主体地位。

为细化预算法关于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的要求,《条例》明确了特定专用资金的范围,规定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和撤销财政专户的管理程序,要求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

刘昆表示,这些规定巩固了财政专户清理成果,使财政专户管理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变化五: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

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关键一环,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今年仅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就超过8万亿元。新预算法对转移支付机制进行了规范,而《条例》对此则进一步细化。

比如,《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预算法关于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内容,明确财政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应当由财政部门办理,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本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至下一级政府,并分别明确了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提前下达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