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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祁门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日前,县政府办公室出台了《祁门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祁政办〔2018〕34号)。为做好本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必要性

自1984年成立乡镇财政以来,我县对乡镇财政体制管理一直实行以“分灶吃饭”为主要特征的管理模式。2000年后,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乡镇经济总体规模较小,再加上当时税收监控技术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县乡收入混库情况,乡镇收入的真实性得不到保障,于是取消了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把乡镇视同一个预算部门管理。2008年启动乡镇收入考核机制,对完成收入目标的乡镇给予一定奖励,一直延续至今。这种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弊端:

一是现行形势的迫切要求不符。这种管理模式与《预算法》要求“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法定不符;与省政府2017年出台《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83号)的精神要求不符。

二是自从取消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乡镇基本支出得到保障同时,乡镇培植财源的压力和动力有所减退;乡镇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调动,财政收支的压力大部集中在县级。

三是没有相对稳定的财政体制,县乡两级事权不明、责任不清,乡、村财政遇到问题向上提交县级,形成惯性思维,个别乡镇“等、靠、要”的思想比较严重。

基于以上原因,我县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启动我县乡镇财政体制改革。

二、《方案》出台的依据

根据安徽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83号)的精神要求,从2017年开始,省对省以下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各级政府的收支责任。黄山市委办公厅《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办〔2018〕8号) 的精神要求,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三、《方案》出台过程

由财政局牵头拟定《祁门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

》,经过不同形式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梳理细化,经2018年9月1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和2018年10月9日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并按规定程序审定后,最终形成本《方案》。

四、《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范围的划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能纳入乡镇范围的企业全部纳入乡镇收入范围,包括乡镇辖区内所有固定企业、招商引资(包括落户在县经济开发区)企业和乡镇引进的总部经济缴纳的全部税收。同时考虑到我县乡镇收入总体规模较小,不利于对上争取项目和对外招商引资,从全县收入中按照乡镇税基大小划出万元,作为乡镇收入。

(二)收入预期目标和收入基数的确定

收入预期目标主要用于县政府对乡镇政府的政府综合目标考核,收入基数主要用于县与乡镇两级政府的财力分配,收入预期目标大于收入基数。

乡镇年度收入预期目标由县政府根据全县经济发展需要和县人大会议确定的财政收入预算,下达给各乡镇。

收入基数分为两部分,即基础部分和实绩部分。基础部分从全县收入中按照乡镇税基大小划分给乡镇的收入部分;实绩部分根据上述确定的收入范围统计,原则上以2015年度-2017年度各乡镇区域范围内所有固定企业缴纳的全部税收,并按各年度权数进行加权平均并做适当调整作为实绩部分基数。

体制内下一年收入基数按照全县经济发展需要,在上一年基数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增长,作为当年收入基数。

(三)支出基数的确定

支出基数实行零基预算法测算,分别按上年度末乡镇编制内实有财政供给人数计算的人员经费、按全县标准定额核定的公用经费、按定额分别计算的专项经费组成。

(四)乡镇收入的分成

根据确定的收支基数,实行超收分成或短收分担办法。

1.超收分成,乡镇完成收入基数,即可得到支出基数的全额,并在此基数上享受:

(1)超收入基数分成

根据当年实际入库的收入总额按照6%-12%的比例实行分档累加分成,年度终了一次性结算。

(2)超预期目标奖励

乡镇年度财政收入实绩超县政府下达的年度预期目标的,按超预期目标的部分13%增加分成。

(3)新招商引资实体企业奖励

当年新增落户的招商引资实体企业,当年另外按企业实际入库税收数的10%追加乡镇分成。

2.短基数分担

将纳入支出基数中的公用经费与扣除人员支出的专项经费总额部分,和收入基数挂钩,按照当年实际收入数与收入基数短收的比例,相应扣减挂钩部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