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方人大全口径预决算审查和监督的制度建
1.根据新预算法,重新修订地方人大关于预决算审查监督的规定。上海市某区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制度出台时间相对较早,鉴于全口径预算审查监督从内容到方法上都出现了巨大变化,建议重新修订该规定。结合全口径预算的特点,后续修订该规定重点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审查监督的主体,并赋予人大更多的职权,如借鉴温岭的参与式预算的经验,扩大人大代表的预算参与度,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二是明确审查监督的对象,不仅将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国资经营三本预算纳入进来,更需要挖掘三本预算深度,细化预算草案。三是明确相关各方责任,全口径预决算审查和监督的工作基础还在政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起到关键的作用,需明确财政局、审计局、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在全口径审查和监督中的职责。四是从预算、执行、调整、决算等过程细化全口径预决算的内容。 2.掌握重要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建立重大项目人大审议决定制度。政府的重大投资项目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较高,把重大项目管好了,就管住了大半的财政资金(蒋元文,2013)。地方人大应要求政府每年将重大项目信息进行披露汇报,且人大可以通过调研、座谈会和专题询问等多种形式,了解项目资金使用进展。地方人大要建立重大项目审议决定制度,通过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明确人大审议决定重大项目的资金来源、资金额度、项目选址等权限,掌握重要投资资金使用效果。 3.地方人大应建立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制度。地方人大审查监督力量相对薄弱,应在充分发挥审计机构作用的同时,建立预决算审查监督的专家库制度,审查和监督咨询专家应包含各个行业的技术专家,也包括高校老师、会计师、律师等不同职业的人员,并组织人员,对专家进行必要的预决算审查监督知识和工作培训。专家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不同视角来审查财政预决算,可切实提高审查和监督的实效。 4.在预决算监督过程中,建议实行双重审计制度。赵早早(2014)提出全口径预算管理应遵循审计原则,即使用公共财政资源的组织,包括政府在内,每年都必须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另参考前文中所提到的国外经验,为了增强审计的客观公正性,提高地方人大预决算监督质量,建立对预算执行的双重审计制度。一方面是政府审计机构,对财政预决算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提交人大审议;另一方面,地方人大可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直接设置直属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进行审计,查找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并督促相关部门限期改正。 全口径预算的基础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为使人大对全口径预算的审查监督顺利、有效进行,需要相关部门制定与之相匹配的制度,建立多方参与全过程统一协调的审查和监督机制。区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需要区财政局提交全面深化的预算草案,区审计局提交预算执行的审计报告。另外,国有资本收益预算还需要与区国资委协同管理,政府债务管理监督需要与区发改委支持配合。 (成林摘自《地方财政研究》2016年第2期《地方人大加强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研究——基于上海市某区人大预决算审查调研》)